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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小妹、何志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妹,何志阳,刘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妹,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志阳,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执行人刘玲芝,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妹与被执行人何志阳、楼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何志阳、楼玲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