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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羽恒申请执行何丕雄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羽恒,何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李羽恒,男,2013年1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何丕雄,男,1972年12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931号李羽恒与何丕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崇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