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海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海,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海,男,1964年10月3日,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伍满平,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海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建海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778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朱建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