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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长军、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军,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军,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周丽,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马长军与被执行人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查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人的线索情况。因案件执行期过长,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