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华平、何华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平,何华云,杨宙,蒋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何华平,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县。申请执行人何华云,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县。申请执行人杨宙,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蒋宣平,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华平、何华云、杨宙与被执行人蒋宣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蒋宣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