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再锋公民身份号码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再锋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701号被拘留人:汤再锋公民身份号码:天台县福溪街道幸福花苑22幢1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汤再锋(2017)浙1023执70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汤再锋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