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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基陶瓷建材经营部与朱号萍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基陶瓷建材经营部,朱号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18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基陶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美居物流园B座一层一区。经营人:张玉洁,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基陶瓷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被申请人:朱号萍,女,汉族,1969年7月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基陶瓷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朱号萍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因材料不足于2017年7月21日进行了补正,要求查封、冻��被申请人朱号萍价值8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基陶瓷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号萍价值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