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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玲、王鑫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韩玲,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韩玲与被执行人王鑫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辰民初字第1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