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梦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梦臣,王秋菊,潘辉祥,范敬美,纪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董梦臣被执行人:王秋菊被执行人:潘辉祥被执行人:范敬美被执行人:纪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梦臣、王秋菊、潘辉祥、范敬美、纪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梦臣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