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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何昆、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何昆,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9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被执行人:何昆,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龙芳,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何昆、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0384.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5109.81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036.24元,当中50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下7986.24元通知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巷南路30号颐澳花园6座2××3号房产(产权证号:Y2××08),该房产被本案于诉讼期间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截止至2016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未到期贷款本金263461.5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667386-2012-20150813358)的约定按月还款。本案已执行到位7986.24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70835.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