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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生福与祁淑香、车文录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福,祁淑香,车文录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397号原告:赵生福,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住张掖市××区二社**号,电话150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淑香,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个体户,住××县西侧,电话153XX****XX。被告:车文录,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县,电话138XX****XX。原告赵生福与被告祁淑香、车文录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赵生福负担。审判员  兰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