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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574号原告:余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1991年举行婚礼,1993年3月23补办结婚登记,1993年7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脾气暴躁,没有责任心,导致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小孩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2015年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判刑,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小孩已长大成人,我虽然在服刑,但一直挂念着原告及家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庭审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某某、被告郑某某于1990年相识。1991年举行婚礼,1993年3月23补办结婚登记,1993年7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10年被告外出务工,小孩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2015年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判刑,2017年7月14日,原告余某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该和睦相处,后因郑某某犯罪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损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余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