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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彦汝、苗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彦汝,苗济斌,杨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异18号案外人:李丽,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申请执行人:段彦汝,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苗济斌,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杨娟芳,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彦汝与苗济斌、杨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丽于2017年7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丽称,我与2016年2月29日与杨娟芳及丈夫程文全双方自愿签订了《个人房屋转让协议书》,购买了位于侯马市华翔书香花苑房屋,并于2016年3月1日将房款235000元支付给了杨娟芳,房款两清,现要求法院撤销公告,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段彦汝称,案外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相符,虽有取款证明,但不能证明是购房款,合同是虚假的,房屋买卖不成立。本院查明,2016年2月29日,案外人李丽(乙方)与程文全(甲方)杨娟芳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甲方将位于侯马市华翔书香花苑房屋以2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李丽。乙方一次性交付245000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余款10000元。李丽已交付245000元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6)晋1081民初33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25日查封了杨娟芳所有位于侯马市华翔书香花苑房产。并于2017年7月4日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腾房。现案外人李丽要求撤销公告,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登记为杨娟芳程文全共同所有。房屋坐落侯马市华翔书香花苑,而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xxx幢x单元xxx室。案外人李丽虽然支付给了杨娟芳房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转让系该房屋。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宗承宝人民陪审员 : 潘 燕人民陪审员 :郝红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畅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