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顺燕与雷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燕,雷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724号原告:刘顺燕,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雷永忠,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刘顺燕与被告雷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刘顺燕送达受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刘顺燕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春燕负担。审 判 员 高 菲代理审判员 段静强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文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