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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发项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发项,王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05号申请人:苏发项,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王艳,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申请人苏发项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0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艳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0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苏发项负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