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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四女与张文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张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周四女,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生,住夏津县新车站第二加油站。被执行人:张文涛,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住夏津县雷集镇张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四女与被执行人张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四女与被执行人张文涛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四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7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希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