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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盼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盼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17-229号2门305-309。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盼来,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盼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