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舟山万鑫海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舟山万鑫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宏基造船重工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江苏航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组织机构代码:84410230-6。法定代表人:楼戈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舟山万鑫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2号5幢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166724-0。法定代表人:解兆琪。被执行人: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峙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6392597-9。法定代表人:李昌先。被执行人:江苏宏基造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沿海经济区,组织机构代码:79860698-3。法定代表人:甘先龙。被执行人:李昌先,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甘先龙,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江苏航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宏基船厂内),组织机构代码:076355860。法定代表人:叶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舟山万鑫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宏基造船重工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江苏航盛物流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舟山万鑫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宏基造船重工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苏航盛物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海海事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江苏航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原编号073200047,现编号2014B32092101736)及其附属用海设施,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家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