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支富与聂朝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支富,聂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刘支富,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聂朝彬,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支富与被执行人聂朝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717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30275元。被执行人聂朝彬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支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7000元。余款由聂朝彬于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期履行至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127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