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健、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健,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破申3号申请人:林健,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申请人: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兴峤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平建,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林健在执行过程中以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2010年3月9日经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申请人林健对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未得到清偿,且经本院审核,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涉诉讼案件生效后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峤镇,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林健对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繆雪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