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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与赵永刚、李清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赵永刚,李清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冯世强。被执行人赵永刚,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清棠,女,汉族,1961年9月27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申请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吉长信维证经字第55649号债权文书、(2016)吉长信维证经字第27288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查明,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经字第27288号执行证书中载明的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玫佰壹拾陆元捌角柒分、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壹万陆仟零玖拾柒元柒角伍分(截止二○一六年七月十日)及至全部收回的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相关费用。执行证书中未载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具体包含事项及金额。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经字第27288号执行证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