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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康,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被执行人李云康。被执行人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康。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康、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云康、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500万元及利息。现因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已查封,但设有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993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