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02执11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君、刘小平与张娟、贾保兰、张健、张志龙、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刘小平,张娟,贾保兰,张健,张志龙,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1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君,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娟,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保兰,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健,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龙,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君、刘小平与被执行人张娟、贾保兰、张健、张志龙、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6)晋1002执1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位于临汾市尧都区生资巷光明小区4号楼4单元1层东户、西户两处房屋的产权归买受人刘君所有。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刘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临汾市尧都区生资巷光明小区4号楼4单元1层东户、西户两处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