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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应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136号罪犯杨应学,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永康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鹰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应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八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应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应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周江萍审 判 员 钟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柯慧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