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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郑高锋、林清连、许志粦、郑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郑高锋,林清连,许志粦,郑桂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545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东路211号。负责人:曾亚龙,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子豪,男,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系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郑高锋,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清连,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许志粦,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郑桂林,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被告郑高锋、林清连、许志粦、郑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以郑高锋、林清连、许志粦、郑桂林已经归还本案讼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自愿撤回对郑高锋、林清连、许志粦、郑桂林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丹丹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