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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某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