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永财与林保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财,林保全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520号原告:陶永财,男,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陶东寿,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林保全,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林礼红,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财与被告林保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永财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