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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雪娇与谢容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娇,谢容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合议庭成员:拟稿人:案由:名誉权纠纷附件: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4919号原告:吴雪娇,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谢容珍,女,住海口市。原告吴雪娇与被告谢容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雪娇负担。bcmens3nlsrsqv5vpm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梁其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简雯霏书 记 员 陈慧中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梁其恩撰稿:梁其恩校对:陈慧中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1日印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