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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亮轩五金经营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亮轩五金经营部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228号原告: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R。法定代表人:舒新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亮轩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号大华绵绣华城桂美颂花园***幢*单元***室。注册号:320111600659961。经营者:张亮,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个体工商户,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亮轩五金经营部网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亮轩五金经营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光辉审 判 员  朱正伟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