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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进与被执行人任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任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进,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任明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杨进与任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任明强与周爱华共有的位于荆门市虎牙关大道(城市春天)房屋一套及位于荆门市虎牙关东侧(星球商业中心)房屋一套、都因其它案件进行查封,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任明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待上述房屋处置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杨进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明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