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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供销合作社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北京市门头沟区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异56号申请变更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锋,男,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男,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18号。负责人曹战京,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德柱,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2号402室。法定代表人赵国建,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民,男,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朱瑞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民,男,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简称农行石景山支行)与北京市门头沟区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公司(简称日用杂品公司)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6)石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7)石执字第1583号]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铁流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莎丽、冀凤宝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申请变更人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的代理人王浩,原申请执行人农行石景山支行的代理人苏德柱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日用杂品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变更人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述称:农行石景山支行与日用杂品公司、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石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判决:日用杂品公司偿还本金251.5及相应利息。保证人供销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农行石景山支行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7日农行石景山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并于2016年11月22日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至此,申请变更人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承继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并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综上,特申请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农行石景山支行称:对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没有意见,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日用杂品公司、供销合作社称:债权人转债通知到债务人就行了,他们已履行了法律程序,我们没意见。经审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石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判决:日用杂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是内归还农行石景山支行借款251.5万元及利息,供销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农行石景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7日农行石景山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并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农行石景山支行与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变更申请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现东方资产北京市分公司要求申请变更为(2006)石民初字第3743号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3743号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闫铁流人民陪审员  张莎丽人民陪审员  冀凤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