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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8645、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靖媛诉海宁博尔捷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媛,海宁博尔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645、8646号申请执行人李靖媛,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安民,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父亲。法定代理人张福霞,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委托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博尔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道山。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8893.4元(人民币,下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以(2017)粤0307执8646号立案执行。另,本院以(2017)粤0307执8645号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13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述称已于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迳付相应赔偿款及受理费。2017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核实,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书面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共计120222.4元(含赔偿款118893.4元、案件受理费1329元),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故以案件已经执行结案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经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案件依法可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完毕,本院(2017)粤0307执8645、8646号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健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