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旷旭莲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旭莲,李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120号原告旷旭莲,女,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李春华,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旷旭莲诉被告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旭莲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旷旭莲负担。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灵芝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刘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