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爱华、周智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华,周智圣,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智圣,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杨小红,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爱华与被执行人周智圣、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智圣、杨小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及利息,返还诉讼费14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智圣、杨小红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是申请执行人,且债权多于债务,双方同意分期履行,本案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除已付15970元外,尚欠13348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