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伟,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钱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钱伟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路和某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钱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钱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钱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钱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阮某、顾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钱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娇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