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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严和平与彭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和平,彭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563号原告:严和平,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彭国福,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和平与被告彭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和平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彭国福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严和平负担。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