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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肖文凤与敦志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凤,敦志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22号之一原告:肖文凤,男,1943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永恩,男,住江西省吉安县。系肖文凤之子。被告:敦志伟,男,1994年2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45号。主要负责人:查亚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凤诉被告敦志伟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文凤尚在治疗中,且须行颅骨修补术。为此,原告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彭星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