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国东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10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国东,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上诉人陈国东诉被上诉人湘乡市翻江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国东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自相矛盾。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就是要被上诉人补偿河堤维修费用,治理河道乱象,消除水患。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是错误的,请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行初24号行政裁定,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东的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翻江镇人民政府补偿河堤维修费用,二是要求翻江镇人民政府治理河道乱象,消除水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陈国东没有提供政府征收、征用及不予补偿的决定等证据,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二、治理河道乱象、消除水患是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陈国东作为个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且陈国东在诉状中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混在一起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的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