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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英慧、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慧,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张相忠,徐淑华,李海英,汪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7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英慧,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相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相忠,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徐淑华,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汪西福,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账户62×××69账户存款516元、账户62×××77账户存款516元、账户62×××01账户存款516元、账户62×××73账户存款2065元、账户62×××60账户存款1037元、账户62×××37账户存款1101元、账户62×××81账户存款1034���、账户62×××16账户存款1034元、账户62×××55账户存款1040元、账户62×××37账户存款3062元、账户62×××37账户存款514元、账户62×××31账户存款1024元、账户62×××68账户存款2058元、账户62×××85账户存款2058元、账户62×××36账户存款523元、账户62×××06账户存款1026元、账户62×××49账户存款1026元、账户62×××64账户存款1026元、账户62×××93账户存款516元、账户62×××85账户存款516元、账户62×××12账户存款2056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