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与淄博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鲁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87号之一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林亭。被告:淄博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海丰路与晶海大街交叉处。法定代表人:李桂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鲁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鲁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