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仁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仁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53号罪犯杨仁田,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7)棣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月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杨仁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仁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仁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仁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仁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