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美丽与富平县城关镇连城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丽,富平县城关镇连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美丽,女性,汉族,1958年07月26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富平县城关镇连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太勇,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丽与被执行人富平县城关镇连城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61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支付申请人99350元,交纳执行费65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富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