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681号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货场内,组织机构代码L4875182-6。经营者蒋正平,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石台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13幢23层13室。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