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黄坤碧、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坤碧,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98号申请人:黄坤碧,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秀。申请人黄坤碧与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坤碧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黄瑶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查封申请人案外人黄瑶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房,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