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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礼享等27人与旬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社,朱礼祥,朱礼游,刘荆平,刘荆猛,刘彩军,李玉娥,赵复义,何邦姣,贾娟,刘纪兰,刘青山,罗喜聪,赵复弟,赵复强,刘荆斌,孙远智,王治花,赵复平,刘荆甲,赵复社,朱典平,赵忠理,刘荆宽,旬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159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朱礼享,男,汉族。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定国,男,汉族。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王珊,男,汉族。原告刘彩社,男,汉族。原告朱礼祥,男,汉族。原告朱礼游,男,汉族。原告刘荆平,男,汉族。原告刘荆猛,男,汉族。原告刘彩军,男,汉族。原告李玉娥,女,汉族。原告赵复义,男,汉族。原告何邦姣,女,汉族。原告贾娟,女,汉族。原告刘纪兰,女,汉族。原告刘青山,男,汉族。原告罗喜聪,女,汉族。原告赵复弟,男,汉族。原告赵复强,男,汉族。原告刘荆斌,男,汉族。原告孙远智,男,汉族。原告王治花,女,汉族。原告赵复平,男,汉族。原告刘荆甲,男,汉族。原告赵复社,男,汉族。原告朱典平,男,汉族。原告赵忠理,男,汉族。原告刘荆宽,男,汉族。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健康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星,县长。委托代理人向丽,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礼享等27人诉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朱礼享等27人已收到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礼享等27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蒙蒙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王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