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青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青青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0号罪犯曾青青,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鼎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青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其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资金3576.716513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青青在服刑期间,能���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青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青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青青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罪性质恶劣,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予以从严,故调整减刑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青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