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邵思龙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思龙,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邵思龙,男,1982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陈刚,男,1960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邵思龙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85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刚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谢大恒审判员 董新书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