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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贺彩善与王学龙、XX合同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彩善,王学龙,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80号原告:贺彩善。被告:王学龙。被告:XX。原告贺彩善与被告王学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贺彩善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彩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贺彩善负担。审 判 长  周卫军审 判 员  牟红梅人民陪审员  包瑞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玉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