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贵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炳友,陈全付,李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郭炳友,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孙召法庭马庄村委。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009063691。被执行人陈全付,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李桥回族镇大李庄村委刘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02043930。被执行人李贵花,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李桥回族镇大李庄村委刘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100439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9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全付、李贵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贵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李桥镇营业所6217994910116788938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贵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李桥镇营业所62179949101167889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中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