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万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265号罪犯张万书,男,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0711元。被告人张万书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书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0711元。执行中,2015年2月13日经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张万书在服刑中获监狱八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八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万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4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叶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